司法鉴定科是经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司法厅和济南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业机构,挂靠于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以来,各级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该所现有专业技术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1人,兼职鉴定专家几十人,均通过法律和业务培训合格,取得鉴定执业证书。司法鉴定所全体同仁始终坚持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严肃认真对待全省各类的精神司法鉴定,使之走上了程序化、法制化、科学化的道路。成立至今已累计完成数万例鉴定,无错鉴、漏鉴和虚假鉴定,受到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司法鉴定科的特点:1、精神病司法鉴定是鉴定专家运用专业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对患者的精神状况做出判断、鉴别的工作。2、鉴定结论只是对鉴定对象的检测、分析、鉴别的结论。即:鉴定人仅对被鉴定者的精神状况做出结论,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不发表任何意见。3、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独立性: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为查明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而存在的一项工作。它不是一种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
司法鉴定科的作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之一。它是为了审理案件提供证据,对案件中当时人是否有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等专门性的问题,由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机构或医师,依法所作的检查、鉴别和分析判断,是一种依法为诉讼活动提供服务的科学鉴定。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时刻做到警钟长鸣,本所将对前来进行鉴定的同志做到服务热情,耐心解答各类问题,不循私情,不接受对方的宴请或授受财物。